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德、智、體全面發(fā)展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下發(fā)的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、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山西醫(yī)科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科生和研究生(以下稱學生)。
第三條 山西醫(yī)科大學學生違反校紀者和違反法紀由公安機關、司法機關依法進行過處罰者,均按照本實施細則進行紀律處分。
第四條 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,應堅持“育人為本,懲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的方針,應遵循合法、合理、公正、公開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。
第五條 對學生實施紀律處分,必須以事實為依據(jù),與學生違紀行為的事實、情節(jié)以及危害程度相當,做到程序正當、證據(jù)充分、依據(jù)明確,定性準確,處分適當。
第二章 處分種類與適用
第六條 對違反法紀、校紀行為的紀律處分,分為以下幾種:1、警告;2、嚴重警告;3、記過;4、留校察看;5、開除學籍。
學生有違反校規(guī)校紀的行為,但情節(jié)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,應由學生所在學院、系(部)給予通報批評,督促其改正錯誤。特殊情況,學校可以直接給予違紀學生通報批評。
第七條 酗酒后違反法紀、校紀的應予以處分。
第八條 本科生考試違紀、作弊的認定與處理、解釋等工作由教務處負責,研究生考試違紀、作弊的認定與處理、解釋等工作由研究生學院負責;本科生除考試違紀、作弊行為外,如打架、曠課等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、解釋等工作由學生工作部(處)負責,研究生除考試違紀、作弊行為外,如打架、曠課等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、解釋等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負責。
第九條 一人有兩種及以上違反法紀、校紀行為的,分別裁決,合并加重一級處分。一人有兩次及以上違反法紀、校紀的,在前一次處分基礎上,加重一級處分。
第十條 兩人以上共同違反法紀、校紀的,視情節(jié)輕重分別進行處分。
第十一條 校內(nèi)各類學生組織違反法紀、校紀的,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處分。
第十二條 違反法紀、校紀行為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從輕或免予處分:
(一)情節(jié)輕微并主動承認錯誤,態(tài)度誠懇者;
(二)主動承認錯誤,并檢舉揭發(fā)他人者;
(三)由于他人的誘騙和脅迫所為,但事后能主動向組織揭發(fā)、交代、承認錯誤者。
第十三條 違反法紀、校紀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從重處分:
(一)后果嚴重,認錯態(tài)度不好的;
(二)脅迫、誘騙他人或唆使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法紀、校紀的;
(三)對證人、檢舉人打擊報復的;
(四)屢教不改的。
第十四條 對于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違反法紀、校紀的學生,經(jīng)教育后認識錯誤較好,并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(xiàn)者,可酌情減為留校察看的處分。
第十五條 給予學生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處分期限分別為6、8、10個月期限,到期按學校規(guī)定程序予以解除。解除處分后,學生獲得表彰、獎勵及其他權益,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。
留校察看期一般為12個月,畢業(yè)班學生受留校察看處分者,視具體情況酌定留察期限為6-12月。在此期間經(jīng)教育無效或再次發(fā)生違反違紀、校紀行為的,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。
第三章 違反校規(guī)校紀行為及其處分
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,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、政治、宗教活動,不得泄漏國家秘密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:
(一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》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(guī),組織、參加未經(jīng)批準的集會、游行、示威活動;組織、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,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;
(二)張貼、散發(fā)大小字報,出版、傳播非法刊物,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,混淆視聽,制造混亂;
(三)組織、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,從事非法活動;
(四)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未經(jīng)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,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,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(guī)定并造成嚴重后果;
(五)組織參與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動;
(六)在校內(nèi)進行宗教活動;
(七)泄漏國家秘密。
第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規(guī)者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觸犯國家法律,被依法追究刊事責任者,給予開除學籍分;
(二)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被公安機關處罰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;
(三)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、法規(guī),被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,但不予處罰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。
第十八條 對打架斗毆者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動手打人者,視其情節(jié),分別給予以下處分:
(1)動手打人未傷及他人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;
(2)致他人輕傷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(3)致他人重傷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(4)先動手打人的,無論有無道理,也無論后果如何,均從重理。
(二)策劃、慫恿他人打架、斗毆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以“勸架”為名,故意偏袒一方,促使事態(tài)發(fā)展并產(chǎn)生不良后果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四)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,未造成傷害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造成傷害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五)在打架過程中持械傷人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六)直接或間接伙同校外人員打架斗毆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
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七)在調(diào)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,故意提供偽證,妨礙調(diào)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八)因打架斗毆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(chǎn)損失者,除受到相應紀律處分外,還應向受害者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。
第十九條 對聚眾滋事或進行其他違法違紀活動、破壞校園秩序者,根據(jù)不同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條 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
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一條 各種手段非法占有國家、集體和個人合法財物者,除如數(shù)償還和按公安機關有關規(guī)定予以處罰外,視其情節(jié)給予下列處分。
(一)盜竊、騙取、搶奪、敲詐勒索、冒領公私財物,情節(jié)較輕,認錯態(tài)度較好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情節(jié)惡劣,性質(zhì)嚴重,屢教不改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(二)偷竊公章、保密文件、檔案等物品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不當占有遺失物品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四)為作案者放哨,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,或有掩蓋犯罪事實、窩藏贓款贓物行為的,比照作案者處理;
(五)偽造、涂改、轉借證件或材料,或假冒身份實施欺騙行為者,視情節(jié)和后果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二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,除按價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外,根據(jù)損壞財物的價值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損壞價值不足1000元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;
(二)損壞價值1000元(含)以上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情節(jié)惡劣、后果嚴重者,可比照上述情節(jié)加重處罰。
第二十三條 違反學校關于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,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未經(jīng)同意夜不歸宿,或經(jīng)常晚歸屢教不改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二)擾亂宿舍管理秩序,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,經(jīng)批評教育不改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未經(jīng)批準,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,視其情節(jié)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四)留宿異性者,視其情節(jié)和后果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五)違反宿舍消防、用電等相關規(guī)定,經(jīng)批評教育不改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因以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者,除賠償損失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四條 違反計算機網(wǎng)絡有關管理規(guī)定構成違紀者,分別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在計算機網(wǎng)絡上發(fā)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、影響社會穩(wěn)定、有損國家利益、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、文章,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二)公開和傳播國家秘密、商業(yè)秘密或他人隱私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制造、傳播黃色、淫穢、暴力等內(nèi)容的文章、圖片、錄像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四)制造計算機病毒、利用各種黑客軟件和公共互聯(lián)網(wǎng)攻擊程序等不良手段,對他人使用計算機和網(wǎng)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五)未經(jīng)同意使用他人賬號、惡意欠費給學校或他人造成損失者,除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外,視其惰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,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(六)私看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、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進行人身攻擊的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五條 違反公民道德者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故意損壞館藏圖書或以舊換新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二)侮辱、誹謗或恐嚇他人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三)因?qū)W習成績評定、評獎、處分、就業(yè)等原因,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四)拒絕、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?qū)W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(guī)校紀執(zhí)行公務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五)隱匿、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,造成不良后果者,除賠償經(jīng)
濟損失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六)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,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,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,除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 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七)收看淫穢書刊、雜志、錄像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涂寫、書畫淫穢文字、畫像,制作、復制、出售、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八)有違反公民道德等其他情形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六條 以各種方式組織或參與賭博者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凡用麻將、撲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者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除沒收其賭具和賭資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;
(二)組織賭博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七條 破壞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,擾亂學校公共場所正常秩序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在建筑物、公用設備上亂涂、亂寫、亂畫,違章張貼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;
(二)損壞校園設施、破壞草坪、攀折花木者,除賠償損失外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;
(三)違反校園安全管理規(guī)定,擾亂教學、科研、生產(chǎn)、工作秩序,擾亂課堂、宿舍、舞場、體育場地、浴池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,故意往樓下投擲物品、火種,酗酒鬧事,有上述行為之一者,根據(jù)不同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七條 無故曠課者,根據(jù)下列情形給予處分(曠課,按實際課時計算):
(一)一學期內(nèi)累計曠課不達30學時的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
(二)一學期內(nèi)累計曠課達30-50學時的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(三)一學期內(nèi)累計曠課達50學時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八條 擅自離校者,視其情節(jié),按無故曠課加重處理。
第二十九條 考試違紀、作弊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下列處分:
考生出現(xiàn)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違反考試要求,視情節(jié)取消其繼續(xù)參加該門考試資格,該課程以零分計,并給予批評教育至嚴重警告處分。
(1)攜帶與考試內(nèi)容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,未存放至指定位置,但尚未影響考場秩序的;
(2)因不可抗力未參加考試,但未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補辦緩考手續(xù)的;
(3)用規(guī)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,但尚未構成違紀的;
(4)其他違反考試要求,但尚未構成違紀的。
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,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,取消其繼續(xù)參加該門次考試資格,令其退出考場,該科成績以零分計,視違紀情節(jié)嚴重程度與本人認錯態(tài)度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。
(1)課程考核中,任何一個考核環(huán)節(jié)出現(xiàn)未辦理任何手續(xù)曠考的;
(2)未在規(guī)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且不服從監(jiān)考老師安排的,或不按照監(jiān)考老師指定地點進行候考的;
(3)考試開始信號發(fā)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(fā)出后繼續(xù)答題的;
(4)在考試過程中旁窺、交頭接耳、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,或故意移動試卷讓他人旁窺、抄襲的;
(5)在考場或者考務管理部門禁止的范圍內(nèi),喧嘩、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;
(6)未經(jīng)監(jiān)考老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;
(7)將試卷、答卷(含答題卡、答題紙等,下同)、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;
(8)用規(guī)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形成標記,或者在試卷規(guī)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、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;
(9)其他違反考場規(guī)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。
(三)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或考試結束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,取消該門次考試資格,令其退出考場,該科成績以零分計,并視其作弊情節(jié)程度和本人認錯態(tài)度,給予嚴重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(1)攜帶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的任何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;
(2)攜帶具有發(fā)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電子設備、移動通信設備等設施設備進入考場的;
(3)抄襲或者協(xié)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的資料的;
(4)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號等信息的;
(5)未經(jīng)監(jiān)考老師同意傳、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、答卷、草稿紙的;
(6)利用上廁所或謊借其他理由離開考場,趁機偷看或傳遞與該門次考試內(nèi)容相關的;
(7)評閱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;
(8)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、考試成績的行為。
(四)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,取消考生該門次考試資格,令其退出考場,該科成績以零分計,并視其作弊情節(jié)程度和本人認錯態(tài)度,給予當事人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(1)使用具有存儲、發(fā)送和接收功能的電子設備、移動設備抄襲、查閱或傳送考試有關內(nèi)容的;
(2)考前竊取試卷或考試中搶奪、竊取他人試卷、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;
(3)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;
(4)故意銷毀試卷、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;
(5)通過偽造證件、證明、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、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;
(6)拒絕、妨礙監(jiān)考老師和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;
(7)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、考試成績的行為,情節(jié)嚴重的。
(五)學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,服從監(jiān)考老師和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,出現(xiàn)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,視其情節(jié)嚴重程度和認錯態(tài)度,給予當事人開除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,移交公安機關或司法部門處理。
(1)利用網(wǎng)絡和電子、通信設施設備進行有組織作弊的;
(2)故意擾亂考點、考場、評閱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;
(3)威脅、侮辱、誹謗、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監(jiān)考老師、考試工作人員、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;
(4)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;
(5)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。
(六)對于上述各項違紀或作弊情況二次重犯或累犯者,依次加重一級處理。
第三十條 違反學術紀律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有以下行為之一者,依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:
(1)抄襲他人作品的內(nèi)容與文字,將他人作品改頭換面據(jù)為己有,在公開發(fā)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;
(2)在沒有參與創(chuàng)作的作品中署名,偷換署名或通過不正當手段改動署名順序,未經(jīng)他人同意將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發(fā)表、公布或轉讓的;
(3)填報、提供虛假的學術成果,偽造、編造專家意見、證書或
其他證明學術能力的材料的;
(4)虛構、篡改試驗結果或統(tǒng)計資料的。
(二)有以下行為之一者,依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直至記過處分:
(1)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、經(jīng)濟價值和社會影響,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;
(2)為增加個人學術成果數(shù)量,將內(nèi)容無實質(zhì)差異的成果作為多項成果發(fā)表,且已造成不良影響的;
(3)有其他違背公認的學術準則行為的。
第三十一條 受紀律處分者還應附加下列處罰:
(一)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者,受處分后一學期內(nèi)不得評先進個人和各類獎學金;受記過處分者,受處分后一學期內(nèi)不得評先進個人和各類獎學金;
(二)受留校察看處分者,受處分后一學年內(nèi)不得評先進個人和各類獎學金;
(三)凡學生黨、團員受處分者,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;
(四)凡受處分者一年內(nèi)不得擔任學生干部。
第四章 處分程序
第三十二條 違紀處分程序如下:
(一)考試違紀、作弊處理程序:
考試過程中一旦發(fā)生學生違紀、作弊現(xiàn)象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鑿的,則先由違紀作弊學生認真寫出書面檢查,如學生拒不承認或拒不作出書面檢查者,由發(fā)現(xiàn)學生作弊的監(jiān)考或巡視老師兩人以上寫明情況并簽字,并提供相關證據(jù)材料,及時送交教務處(研究生學院)。教務處(研究生學院)核實無誤后,提交教務處(研究生學院)處務會研究擬定處分結果,并及時通報學生所在院系,由學生所在院系負責與學生談話,并將談話記錄單報教務處。教務處(研究生學院)違紀按程序給予相應處理決定并印發(fā)書面處理決定文件。
(二)除考試違紀、作弊外的違紀,按實施細則給予違反校紀校規(guī)的學生處分時,一般由學生所在院、系(部)黨委(黨總支)提出處理意見后告知學生或其代理人,并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后報學生工作部(處)(研究生工作部);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處分的,由學生工作部(處)(研究生工作部)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批準;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工作部(處)(研究生工作部)復核并報主管校領導審核,最后呈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,并報省教育廳備案。
(三)學校保衛(wèi)處、后勤集團、圖書館等部門有權在遞交學生違反校紀校規(guī)材料的同時,建議有關學院、系(部)對學生提出處分意見。各院、系(部)黨委(黨總支)對上述部門的建議,應及時、認真地予以處理和答復。各院系與上述職能部門意見不統(tǒng)一時,由學生工作部(處)(研究生工作部)裁定。
(四)各學院、系、專業(yè)及職能部門對學生工作部(處)(研究生工作部)所作的裁定有異議時,報主管校領導或按程序報校長辦公會議最后決定。
(五)在特殊情況下,學校有權對違反校紀校規(guī)者直接作出處分決定。
(六)在本條第(二)款中,如學生或其代理人在接到告知后5日內(nèi)不到相關部門進行陳述或申辯,視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。學校有權直接做出處理。
第三十三條 處理、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,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,學生拒絕簽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;已離校的,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;難于聯(lián)系的,可以利用學校網(wǎng)站、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(期限為1個月)。
第三十四條 凡受過校紀處分的學生,在處分期限內(nèi)沒有違紀行為,經(jīng)本人申請,院、系(部)審核后報做出處分的相關部門復核后,撤銷其處分。
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獎勵、處理、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,相關部門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。
第三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(nèi),可以按照《山西醫(yī)科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》向?qū)W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三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(nèi),可以向?qū)W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三十八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限內(nèi)未提出申訴的,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訴期限的,申訴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(xù)計算。在學生提出申訴期間,原處分決定有效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山西醫(yī)科大學學生工作部(處)、教務處、研究生工作部、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。